重点区域 -- 保税区简介 -- 发展规划 -- 重点投资方向 -- 优惠政策

  波保税区于1992年11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免税、保税、免证"等特殊政策,以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为主体功能,是目前中国大陆开放层次最高、政策最优的对外开放区域,也是浙江省唯一的保税区。
  波保税区依托中国大陆最大的深水泊位群,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组合港--宁波北仑港,毗邻"黄金水道"长江入海口和国际远洋运输的主航线,背靠经济发达的长江三角洲经济腹地,陆域开阔,交通便利,投资环境优越。宁波保税区与北仑港一墙之隔,实行联动发展,半小时至3小时交通圈内拥有4大国际机场,至上海机场进出口货物直通车已开通,空运进出口货物通过"绿色通道"报关,货物流转快速高效。
  过八年多的开发建设,宁波保税区区域经济取得长足发展。截止2000年底,已投入基础设施建设资金2.6亿元,开发土地面积96万平方米,区内基本实现"七通一平"。 已累计引进各类企业3379家,其中外资企业500多家,总投资10.8亿美元,协议外资7.1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3.3亿美元。2000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21.6亿元,进出口贸易额7亿美元,其中出口3.6亿美元,宁波保税区已成为宁波市新的经济增长点、利用外资的主战场和对外贸易的重要窗口。
  营造对外开放新优势,宁波保税区根据项目设立、建设、经营各个阶段的不同特点和要求,建立了经贸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服务中心、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和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推出了服务代理制、24小时服务制、限时服务制等制度,为企业提供全天候、全方位、全免费的服务。
  年来,宁波保税区主要发展高科技产业和现代物流,成立了"四园一中心",即电子信息产业园、半导体光电科技工业园、宁波国际软件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和现代物流中心。其中留学人员创业园是经国家科技部、人事部、教育部批准的国家级留学人员创业示范基地,国际软件园是与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共建的集软件设计、生产为一体的国家级软件出口试验基地。目前,四园一中心"发展势头良好,引进以电子信息、半导体光电等为主体的高科技项目60多家,总投资5亿多美元。
  波保税区按国际惯例运作,致力于为前来保税区创业的海内外客商创造一流的投资环境,竭诚欢迎海内外朋友前来投资发展,携手共创宏基大业。

地址:宁波北仑保税区大厦
邮编:315800
电话:86-574-86884850,86880139
传真:86-574-86883518
电子邮件:nftz@nftz.gov.cn
网址:www.nftz.com


发展规划

  宁波保税区将以进一步繁荣区域经贸和促进周边外向型经济发展为任,用足、用活、用好国家赋予的特殊政策,按市场经济和国际惯例运作,广泛灵活地与海内外客商开展合作,共图发展,努力把宁波保税区建设成为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接轨为主要特征,实施完善、功能齐全、服务一流、效益上乘的现代化自由贸易加工区,并形成浙江省重要的对外出口加工基地、国际贸易口岸和仓储物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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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投资方向

  宁波保税区鼓励区内企业积极开展国际贸易、出口加工、保税仓储业务及其他相关的服务业。
  出口加工重点发展:电子信息产业、汽车配件、生物工程、精细化工等高技术、高附加值的产业及轻工、纺织、食品、机械等设备先进、产品出口为主导的传统产业;
  国际贸易重点发展:加工贸易、转口贸易及一般货物进出口贸易;
  保税区仓储重点发展:大宗生产资料储备经营和进出口商品仓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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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一、从境外运入保税区的进口货物、转口货物、保税区内储存货物;保税区内企业生产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包装物件;保税区建设项目所需机器、设备和基建物资;保税区内企业、机构自用的机器、设备和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燃料、维修零配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从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关税,国内非保税区经保税区出口或加工后出口的货物依照国家有关出口退税的规定予以退税。

三、保税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区内兴办采用先进技术、设备,产品适销对路的生产性企业,特别鼓励发展高技术企业和出口加工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以下财政优惠政策:

1.保税区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0年以上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头2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其中属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返还,第6年至第10年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2.保税区生产性内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税负超过15%部分由财政返还。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内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头5年全额返还,之后5年返还地方留成部分的50%。
3.企业用税后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投资在保税区内新办生产性企业或在保税区内的其他生产性企业中参股,经营期不少于5年,可返还再投资部分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80%,投资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在保税区内其他高新技术企业中参股的,可返还再投资部分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100%。
4.在2000年底前设立投产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基本建设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试投产起头2年内返还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45%,之后2年返还25%;基本建设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生产性企业,从试投产起头2年内返还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30%,之后2年返还25%。对现有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资进行技术改造或扩大生产规模,增加投资后新增部分增值税款,同样按上述政策给予财政返还优惠。
5.本规定实施之前开办的生产性企业,按本规定优惠政策没有享受足的,可继续享受。

四、保税区仓储型企业除贸易部分缴纳的税款按金融贸易区企业标准返还外,其他优惠政策参照生产性企业办理。

五、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保税区金融贸易区兴办非生产性企业(不含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性企业),开展国际贸易、商品展示、房地产经营、中介服务等业务,经营期在5年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以下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税负超过15%部分由财政返还。1996年底前注册成立购置商贸用房购房款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包括房地产企业),在2000年底前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税负超过7.5%部分财政予以返还;1997年后(含1997年)注册成立的同类购房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全额返还,2000年底前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税负超过7.5%部分财政予以返还。对所得税大户的奖励办法在2000年底前参照甬保税政[1998]20号文有关条款办理。
2.购置商贸用房购房款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包括房地产企业),在1999年至2000年每一财政年度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款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的返还实缴增值税款的25%,在100-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部分返还实缴增值税款的30%,在200万元以上的部分返还实缴增值税款的40%;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款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的返还实缴营业税款的40%,在100万元以上的部分返还实缴营业税款的50%;企业代扣代缴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款按40%比例返还。

六、保税区经济贸易局和保税区财政局审定企业的基本建设投资额。仓储型企业由保税区经济贸易局认定。

七、实际经营期未达到所要求最低年数的企业,应当补交保税区财政已返还给该企业的所有税款。

八、保税区财政返还给企业的税款列为企业的资本公积金,其中返还给保税区管委会直属企业的税款作为国有独享权益。企业因违反国家税收和财务法律、法规被查处的税款,财政不予返还。

九、享受财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做到进区生产、办公,依法、规范经营。

十、财政返还一年两年,返还时间为当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所得税的返还为次年7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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