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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以上附表除贫困县农业排灌溉电价外,均含电力建设基金0.02元/千瓦时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015元/千瓦时;
2、除农业生产电价、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其它电价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0.005元/千瓦时。
3、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在“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交能[1996]583号)和财政部、电力部《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供字[1997]455号)规定,对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降低0.017元/千瓦时执行;农业生产用电、抗灾救灾用电及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凭原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降低0.02元/千瓦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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