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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机构
投资程序
有关费用
优惠政策 -- 政策要点 -- 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决定
国家颁布的有关政策要点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
在宁波市辖区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大榭开发区、宁波保税区、甬江新区,以及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国家鼓励项目或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减按15%缴纳),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依上款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产品出口企业,减免期满后,凡当年产品出口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2%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大榭开发区、宁波保税区、甬江新区减按10%的税率缴纳)。
先进技术企业,减免期满后,可延长3年减按12%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大榭开发区、宁波保税区、甬江新区延长3年减按10%的税率缴纳)。
再投资退税
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5年,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再投资额已缴税款的40%;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
地方所得税
国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
按规定在宁波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5至10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70%以上,可以按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缴纳地方所得税。
预提所得税
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宁波市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外,均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汇出所得税
外商将其在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关税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97年12月31日发布)鼓励产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下列物资免征关税: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但另加进出口环节增值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的进出口环节增值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除国家限制产品或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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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一九九八年五月七日)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对外开放力度,推动利用外资整体水平的提高,更加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促进我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我市的实际,特制定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对我市鼓励和允许的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从获利年度起,头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纳税后经企业申请,县以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地方所得部分,视财力可能由财政部门全部或部分返还。
二、对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及在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甬江新区和省级开发区内的项目,在享受上述政策期满后,第6至第10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根据当地政府财力可能并经批准可返还50%。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新建扩建项目,可比照享受以上一、二款有关政策。
四、对允许类重点项目的自用生产技术设备进口,按国家政策规定需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经县以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从该企业投产后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年度予以返还。
五、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第二条 利用外资嫁接改造老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中方投资者以房产作为投资的,在办理房产过户时免缴调节基金;房产过户手续工本费不高于2000元人民币。
二、安置老企业富余职工和归还中方股本金贷款负担较重的企业,其利用外资项目,经县以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自该项目正式开工之日起,3年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返还,用于安置老企业富余职工和归还中方股本金贷款。
第三条 外商投资农业项目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开发性农业和创汇农业(包括农、林、牧、渔及其加工业)的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有收入年度起,经县以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3年内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征收后全额返还。从获利年度起,对企业所得税头2年免征,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纳税后经企业申请,县以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地方所得部分,由财政部门全部返还。第6至第10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经企业申请,县以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返还50%。在以上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县以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以后5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返还30%。
二、利用荒山、荒坡、荒涂、荒水等水土资源从事农业投资开发的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农业税、农林特产税从有收入年度起,经县以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前5年全额返还,后5年返还50%。
第四条 外商投资机场、港口、码头、公路、电力、能源、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经税务部门批准,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对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头5年全额返还,第6至第10年返还50%。
二、对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交通项目,其沿线的土地使用权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受让给有关外商投资者。
三、允许将已建成收费的交通基础设施及其相关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或股权,依法有偿转让给外商。
第五条 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
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享受本规定第一条有关政策的同时,自认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经批准,企业所得税超过15%税率的地方所得部分实行先征收后返还。
二、利用外资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所征收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经县以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按一定比例返还给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
第六条 逐步开放外商投资第三产业。
一、鼓励外商投资科研、教育、中介服务以及开发性的旅游设施项目。对此类项目建成营业后,从获利年度起,3年内所征的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予以返还。
二、经批准允许在我市逐步开展商业批发、零售、金融、保险、旅游和对外贸易等方面的中外合资、合作试点。
三、外商来宁波投资开发大型旅游景点项目,可享受本规定第一条有关政策。
第七条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者以企业取得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金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除按国家规定返还期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外,地方所得部分由地方财政再返还30%。对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技术先进企业,经当地税务部门批准,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鼓励外商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甬江新区和省级开发区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对在以上区域内设立的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所使用的土地按当地的最低限价予以出让,优先保证水、电、气等各项生产要素的配给;从外地招聘的大学本科或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人才,由区域所依托的母城帮助解决户口迁入和子女入托、入学问题。
第九条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出口创汇。
一、对使用国产原材料、原器件,产品以外销为主,且年出口创汇额达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优先退税,优先安排“广交会”摊位,优先安排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并协助企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出口配额招标。
二、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可在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对加工贸易实行一站式审批。除特殊规定的商品以外,在同一关区内,对分批结转的企业,经海关审批后允许一次办理,分批转入或转出。加工贸易进口不作价设备由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核发手册,口岸海关凭手册验收。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优惠的地价。
一、外商投资农业、基础设施、高新技术、重点产业的工业项目以及在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甬江新区和省级开发区投资的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含1000万美元),其项目建设用地经土管、财政部门批准,自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金;其投资项目的预留地可免缴定金;允许投资者分期缴付土地价款。
二、对引进高新技术进行农业开发的项目,经批准可免缴各项土地配套费,也可采取租地的办法。
三、外商投资我市鼓励类的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建设用地自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金,后5年减半征收。项目总投资达1000万美元,或虽不足1000万美元,但技术先进、对当地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视作市重点项目,在土地使用方面给予保证。对外商投资的农业开发性项目或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水等水土资源从事农业投资开发的各类项目,根据不同用途,使用年限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再延长10年,适当收取土地出让金、租金或投产后按收益比例分成。
四、利用外资进行嫁接改造的工业企业,如中方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投入,经批准可按效益标定地价的20%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可在5年内分期付款。利用外资进行旧城改造,经批准可按效益标定地价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十一条 为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参照省有关部门审批办法,由市外经贸委代市政府出具出国批件。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视同外商投资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解释权属市外商投资管理局。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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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决定
甬政[199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吸收外商来宁波投资,加快实施外向带动战略,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发展,现就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作出如下决定:
一、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基本要求
1.改善投资软环境是一项关系到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努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重要工作,也是一项涉及全市各行各业、各个方面的系统工程。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关心、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积极、认真地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生产和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努力为外商创造一个按照国际惯例投资、管理、经营的环境。
2.全市凡涉及外商投资的工作部门和单位,都要实行行政公示制和服务承诺制,公开办事内容、程序、标准和时限,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各部门和单位必须坚持每周至少5
个完整的法定工作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对外商服务,当经办人因事因病脱离工作岗位时,该部门领导必须指定他人代行职权或向外商作出必要的解释。
3.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商投资的企业,下同)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其合法权益受我国法律保护,其经营活动均应遵守我国法律。政府各有关综合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中方上级管理部门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允许查封、扣压企业的财产、帐目。如有意见,可通过中方董事向董事会转达。更换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凡因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原因不能与外方合作共事的,要及时依法更换。
二、改善综合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服务
4.市外经贸委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甬江新区管委会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基层管理部门。
5.外商投资企业管理部门,每半年至少要召开一次涉外政策说明会,将应公开的政策性文件及时传达到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政策透明度,推动涉外政策的贯彻落实。每季度征集汇总外商意见和建议,上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并分送有关部门办理。
6.市计委、外经贸委以及县(市)、区计(经)委和外经贸委(局)是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机关和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机关,要向外商投资项目的申报单位提供项目审批所需的材料目录和文件范本,一次性讲清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材料的修改意见和要求。市计委要定期发布引导外商投资导向的资料,明确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和领域以及相应的配套政策。
7.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技术先进型和出口创汇型两类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认定,市科委和外经贸委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8.市城乡建委要强化外商投资项目在建设规划、设计和施工各个环节的协调服务。凡有效文件齐备的,单项审批要在15个工作日内批复,综合项目审批要在25个工作日内批复。
9.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效文件齐备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均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1)限额内非限制性项目合同、章程的审批和批准证书的颁发; (2)企业股份的调整和经营范围、进出口业务、董事会变更等的审批;(3)对5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万美元)的非限制性外商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建议书兼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三、改善行政执法部门的管理和服务
10.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外商投资项目用地手续时, 凡有效文件齐备并符合有关要求的,给予优先受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评估,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项目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
1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凡有效文件齐备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申办变更手续,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12.税务机关要及时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外商投资企业享有所得税优惠的审批、所得税减免认定,要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
13.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预防性卫生监督的审批,有效文件齐备的,要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宾馆、娱乐场所、商店等和企业内部餐厅、生活自备水及放射工作单位的审查发证,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14.环保和劳动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报告”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制度,努力缩短各类项目的审批时限。中小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大中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验收)审查表》的批复,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15.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机关审计后,其他政府执法部门一般不再对其同一期限的同一内容进行重复检查。
16.公安部门对常驻本市的外商自行选择的住所和办公处所,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及其他公共利益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
17.消防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小型消防项目的审批,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大型消防项目的审批,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18.持有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国家(地区)人员,可以随时到公安车管部门开设的专门窗口办理手续,符合规定条件的,经体格检查和交通法规、安全驾驶常识、道路驾驶考试合格后(台湾地区人员的考试内容按《宁波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可核发同类型机动车驾驶证。参加理论考试时,可随带翻译人员。
19.来我市的外商,确因紧急事由可直接向市外办申请办理来华落地签证的邀请函电。在本市的外国投资者、文教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及其家属,经市外办审定,可给予入出境多次签证。对投资数额较大的外商和进行经济、科技、文化合作并作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可给予长期居留或永久居留资格。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国研修、培训人员给予申办出国护照的方便,对其中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外省暂住人员,确因企业需要出国的,予以受理审核,依法审批发照。
20.兴办外商投资项目,需从外地引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免征城市增容费。对从外地引进的暂不迁移户口的各类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按照规定向人事部门办理《工作寄住证》,享受常住户口的有关待遇。
四、改善公用事业部门的管理和服务
21.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用水申请,凡有效文件齐备、水源条件允许的,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按供水合同规定保质、保量、按期供水。计划停水通过新闻媒介提前24个小时发布停水通告;事故停水立即抢修,并尽快通知有关用户。接到报漏,1小时内到达现场,小漏24小时内修复,大漏立即停水连续抢修。
22.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供热、供气申请,凡有效文件齐备、气源条件允许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计划停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用户;事故停气立即抢修并向用户解释。接到故障报警后,抢修人员40分钟内到达现场,一般抢修48小时内完成。对外商投资企业自建锅炉供热、供暖的申请,要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集中供热的企业,排除锅炉运行事故不得超过36小时。
23.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用电申请,低压用电要在7个工作日内、高压用电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供电方案。计划停电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备案用户,其他用户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新闻媒介通知。供电设施发生故障,抢修人员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
24.外商投资企业单机安装电话,在机线具备时应立即给予办理并安排装机,自付费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开通;需单独安排工程施工的,安装时间顺延,但最多不得超过30天。单机迁移电话,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10日开通。电话故障修复,自受理之日起非电缆障碍24小时内修复,电缆障碍72小时内修复。
25.出租车司机要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规章,文明经营,礼貌服务。出租车辆的管理部门,接到外商对出租车辆违章投诉后3日内予以答复,7日内处理完毕。
26.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止或暂停服务。供水、供电、供气、邮电、供热等工程新上项目由主管部门主持设计、施工招投标,任何单位不准垄断外商投资企业界区内的工程项目设计、施工以及材料、设备的采购。
五、改善口岸和金融系统的管理和服务
27.口岸交通运输、查验、代理供应、仓储等部门要加速与国际惯例接轨,简化手续,方便客货进出。机场等重要部位要设立领导值班制度,保证问询电话的畅通。在航班、车船期不正常的情况下,要将动态及时、准确地向旅客反馈,并按国家规定,妥善解决旅客生活食宿等实际困难。
28.在提供有效、齐全单证的前提下,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海关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在3个工作日(除银行工休日外)内完成。
29.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商检出口质量许可证和卫生注册登记证,凡有效文件齐备的,做到随到随办。进口设备的规格、数量、包装及残损鉴定,在检验鉴定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普惠制产地签证,要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出口查验放行商品,商检人员要在查验现场签发放行联系单。
30.实施卫生检疫监管注册制度,经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入境卫生检疫合格的出口集装箱,在办理出境申报手续后,一般不再进行出口查验和卫生处理。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出境货物,可就近检验,随到随办。
31.对已经动植物检疫注册登记的生产、加工、存放出境动植物产品的单位实施检疫监督,在出口岸时仅办理检疫的放行手续,不再每批进行查验。对进入保税区的动植物产品,在办理报验手续后,可直接进入保税区动植物检疫定点仓库。
32.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汇入、汇出款,要安全、及时、准确办理。外汇汇出款,上午受理的当日汇出,下午受理的应在第二个工作日汇出。收到境外开出的信用证,要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办理符合条件的出口信用证押汇业务,上午受理的下午完成,下午受理的在第二个工作日完成。外商投资企业结汇,实行当日结汇当日入户;开立外汇帐户,凭有关有效证件即办即开。
33.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险险种(应及时公布)外,任何保险机构不得擅自增加险种强制外商投资企业投保,也不得委托非保险机构代办外商投资企业的保险业务。各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人民银行批准的保险费率,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
六、改善中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34.各级行政职能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主选择会计、律师、公证、审计、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机构要依法办事,强化服务意识,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办理业务,照章合理收费。
七、逐步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
35.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生产国家非配额、许可证限制产品的,内外销比例由企业自定。经确认批准为“技术先进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于我市“菜篮子工程”和农业开发项目,产品内外销比例自定。
36.在本市权限范围内,实行公平收费。外商投资企业在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配套方面,享有与内资企业同等待遇,收费与国内企业同等标准;在金融、商业、保险、法律、劳动用工、信息、咨询、设计、广告宣传等社会服务方面,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一收费标准。
37.统一生活服务价格,外商以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其住宿、就餐、购置物业、看病就诊、子女就学、购买车船票和旅游景点的门票,一律按我市居民的收费标准收取。
八、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管理
38.各行政事业性收费部门、单位向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收费的,必须持有物价部门审核发给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在物价部门发给的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监督登记卡上如实填写收费内容(
年检年审时要邀请外资管理部门参与)。凡不按规定办理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缴费。
39.凡新增设或变动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要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要定期编印《收费手册》,使外商投资企业便于了解和监督。
40.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向外商投资企业拉赞助、揽储蓄和进行集资。禁止安插人员及利用生产资料谋取利益等各种形式的摊派。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借会议、检查、评比、培训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必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报同级物价部门审批,必要的会议、培训等活动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九、改善在甬外籍人员的生活环境和法制环境
41.积极筹建宁波国际学校,方便外籍专家和外商子女就学。凡外商子女在甬就读,采取名额单列,优先解决,并在普通高中招生中予以优惠加分。进一步办好效实中学国际部、惠贞书院、万里国际学校等;有条件的小学和幼儿园,要优先安排在甬投资或工作的外籍人士子女入学。
42.确定市第一医院、第二医院、李惠利医院、妇儿医院为外商、外宾就诊定点医院,设立专门病房,选派医疗骨干,为外籍人士提供优质服务。市急救中心配备性能良好的救护车和通信、医疗急救设备,使外商、外宾在发生各类突发性疾病时能够及时得到救治。
43.工商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坚决打击侵权盗版活动。按照国际惯例和国家法律,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图纸、设计方案、技术说明书、技术规范、电脑软件等知识产权。
44.努力改善治安状况,加大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对侵害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商的刑事、治安案件,公安机关要迅速接警、处警,搞好侦破工作,依法保护外商人身财产安全,切实保障外商的合法权益。
45.进一步强化外商投诉的协调工作。各级外商投诉协调部门要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1个月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各部门、各单位接到市外商投诉协调中心转达的外商投诉处理件,要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向市外商投诉协调中心反馈。
十、加强涉外监督
46.为了保证本决定的贯彻实施,强化监督检查,由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开放办、市委宣传部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宁波市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监督检查小组,市监察局为组长单位,对我市各部门执行本决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通过外商投诉、群众举报、外商评议、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检查、新闻舆论监督等方式进行。市监督小组对各部门和单位执行本决定的情况,每年一次报告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机构,作为该部门和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各部门和单位未按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市监督检查小组应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并同时报告市政府;对造成损失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或处理;对吃拿卡要、故意刁难企业等违反纪律的责任人,所在部门或单位要给予纪律处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直至调离涉外岗位;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47.凡涉及外商投资的所有部门和单位,都要建立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对外商投资企业做到服务内容细化,服务标准量化,奖惩措施硬化,接受监督公开化。
48.本决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一律以本决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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