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部关于加强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外经贸委(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进出口企业代码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1月1日起,地方各类进出口企业(企业分类详见〖1997〗外经贸办发第498号文件)在获得进出口经营权后3个月内(获权时间以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转发外经贸部批准文件为准),必须到外经贸部授权发证机关(以下简称授权发证机关)办理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申领手续。

二、各地授权发证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的数据录入、传输和资格证书申领及年审等日常管理制度。

三、各地授权发证机关应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发放资格证书,并完成有关数据的录入工作。有关资格证书内容的填写按照外经贸办发〖1997〗第498号文件和外经贸部1997年10月24日的补充通知执行。

四、各地授权发证机关应将资格证书正、副本发给申领企业,每半年将存根(一)整理后报外经贸部备案,存根(二)按序号并附企业申领材料由授权发证机关归档留存。

五、企业名称或企业法人代码变更,须向授权发证机关申请更换资格证书。各地授权发证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换证申请材料及交还原资格证书(正、副本)后3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换证手续。资格证书所列其它事项变更,待年审时统一办理变更手续。

六、各地授权发证机关应妥善保管因打印作废及企业变更交回的资格证书,按证书序号列出清单并注明废证原因,于每年年审结束后统一销毁,并将上年度废证清单报外经贸部。各地授权发证机关平时不得擅自随意销毁废证,外经贸部将随时检查各地废证的保管情况。

七、凡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被审批机关撤销的,各地授权发证机关应在收到审批机关撤销文件后及时收回该企业的资格证书,注销企业电脑数据并通过网络上报外经贸部(EDI中心)。

八、各地授权发证机关向外经贸部领取资格证书时,应详细说明已领资格证书的使用情况(说明内容包括:已领证书数量、已发证书数量、废证数量和废证号码等)。

九、各地授权发证机关应建立定期上报数据制度,于每周一通过网络将本地区进出口企业代码有关数据上报外经贸部(EDI中心)。如连续一个月不上报数据,外经贸部将对该授权发证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如连续三个月不上报数据,外经贸部将暂停受理该地区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上报文件。

十、各地授权发证机关应及时根据企业的变更情况修改有关数据并通过网络及时上报。

十一、对于有违规、走私、逃汇、套汇等行为的各类进出口企业,一经发现,各地授权发证机关应暂停办理对其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年审工作,并将该企业名单及时上报外经贸部。

十二、对于获得进出口经营权两年以上,但连续两年自营出口额为零和出口供货额少于50万美元的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及连续两年年均进出口额不到200万美元或出口额不到100万美元的外贸流通性公司(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企业),各地授权发证机关应暂停办理对其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年审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抄报外经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