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宁波市镇海区委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海区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

外向型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镇区委〖1999〗13号

各镇乡党委、政府,区直属各单位:

《镇海区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外向型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宁波市镇海区委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五日

 

镇海区关于进一步支持和

鼓励外向型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我区对外开放力度,提高我区外向型经济的整体水平,采取措施减缓亚洲金融危机的后续影响,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扩规模、优结构、增效益”九字方针,实现“外贸保增长、外资争突破、外经上档次”,保证我区外向型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以引进外资为重点的外向型经济新发展。(略)

 

二、坚持外向带动战略,进一步促进出口产品、出口市场、出口主体结构的调整,发挥出口对我区国民经济拉动作用,对外贸出口继续进行政策扶持。

第八条,确立外贸出口的龙头地位不动摇。各镇乡、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我区的整体利益和长远经济发展出发,坚持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不动摇,本着工作措施强度不减的精神,保持和加大对出口的扶持政策,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努力推动出口的稳定增长,发挥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

第九条,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扩大出口创汇,重点支持和扶植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凡区属外贸出口企业(不包括三资企业,下同)一般贸易出口额(不包括加工贸易)以1998年出口实绩为基数,超基数部份予以贴息,其具体贴息标准为:高新技术产品,一美元贴息0.10元人民币;机电产品,一美元贴息0.05元人民币;其它产品,一美元贴息0.02元人民币。

第十条,鼓励企业加强出口风险的防范,支持企业开展出口信誉保险。区外经贸局从外贸贴息资金中切出一块用于支持企业出口信誉保险补贴。凡区属外贸出口企业,需要采用“非证”收汇出口的业务,年“非证”收汇业务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经同区财产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以后,由区外经贸局审核同意,给予一定的保险费补贴,保险费补贴直接支付给区财保公司。

第十一条,重点扶优扶强,鼓励规模经营,培植出口创汇骨干企业。对自营出口企业年创汇在300万美元以上,超过部分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第十二条,积极鼓励进出口企业境外参展。至1999年12月底,我区各类出口企业参加由市外经贸委、市贸促会等组织的符合条件的境外商品洽谈会,均可申请摊位补贴,其具体办法参照甬财政外〖1998〗441号文件执行,其经费来源,由区外经贸局负责组织上报市外经贸委审核,报请市财税局解决。

第十三条,鼓励中小(个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年出口实绩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区属企业,由区计经委和外经贸局负责组织和指导上报申领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对当年批准当年有出口实绩的,给予享受本规定的贴息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建立奖励制度,评选镇海区十大自营出口先进企业,并授予“出口创汇十强企业”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

三、附则

第十五条,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视同外商投资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镇海区财政局、镇海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以前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此文为准;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一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