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企业扩大出口

创汇若干规定的通知

鄞政发〖1999〗17号

各镇(乡)政府、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鼓励企业扩大出口创汇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技术含量高的出口商品编码表》

 

鄞县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日

 

 

 

关于鼓励企业扩大出口创汇的若干规定

 

为鼓励外贸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全县出口商品结构优化,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促使我县外贸在新的一轮经济竞争中再上新台阶,特作如下规定:

一、切实加强对外贸出口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镇(乡)、县级有关部门要针对外贸出口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统一思想,把外贸作为发展经济、促进就业、增加税源、稳定社会的重要工作来抓,完成县委、县府下达的外贸出口任务。

二、继续实行扶持措施,鼓励企业出口创汇

1、县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创汇农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龙头企业、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及自营出口企业的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创汇农业基地建设。资金由县外经贸委管理、审核,实行有偿滚动使用。

2、为保出口、保规模、保市场,最大限度地缓解亚洲金融危机给我县出口带来的影响,县财政安排200万元亚洲市场出口贴息专项资金,用于进出口企业对亚洲主要出口市场的主要出口产品的贴息。具体办法由县外经贸委和县财政局制定。

3、为鼓励出口企业积极扩展欧美、非洲、中东、南美等市场,县财政安排50万元招商引资基金,专项用于单独组织有关企业拓展新兴市场,举办鄞县产品展览洽谈会的摊位补贴。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县外经贸委提出,县财政局监管使用。

4、为促进我县外贸企业的快速发展,县财政安排10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1)奖励从事机电产品、高科技产品及名牌产品出口的企业。(2)奖励当年结汇100万美元以上的自营进出口企业、“三资”企业的厂长经理及当年自营出口超千万美元的各公司(部)经理。(3)奖励当年获得自营进出口经营权,且当年出口机电产品30万美元或一般商品50万美元以上的中小企业。具体奖励办法由县外经贸委制定。

5、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商品交易市场取得自营进出口经营权。上报材料手续齐全、条件符合的外贸企业,由县外经贸委和县经委在5天内上报催批;尚未达到要求,但年出口100万美元(机电产品年出口50万美元)以上,且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出口潜力大的中小型企业,有关部门应帮助其尽快获得进出口经营权。鼓励当年自营出口超千万美元的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单独成立外贸公司,跨行业收购。

6、允许出口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供货出口每一美元提取3分人民币奖励金,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直接自营出口的产品,允许机电产品每1美元提取4分人民币,一般产品每1美元提取2分人民币的奖励金。上述奖励金可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7、对县级外贸公司及直属企业出口农副产品、机电产品,每1美元贴息5分人民币;对列入技术含量高的出口商品编码表的产品,每1美元贴息1角人民币。

8、新办出口创汇企业和老企业由内销转外销,当年外销收入所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县可留部分由县财政全额返还。对新办外贸企业和外贸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规模需要扩建厂房厂区征用的土地,免交土地使用费3年。

9、鉴于我县原材料等资源贫乏的实际情况,为不影响进料加工复出口,对外贸以进养出的外汇贷款,可先还款后结汇。

10、优先扩大办理进出口企业的银行承兑汇票和贴现业务,进一步扩大办理进口押汇、出口押汇、打包贷款、贸易项下融资的业务。同时,对信用好、运转正常的进出口企业,在信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上推行授信制,在额度内允许灵活操作,周转使用;对授信额度外的进口开证,适当降低保证金比例。暂时性亏损的企业,其有订单、有效益的出口产品的生产和收购所需的流动资金,可以实行封闭贷款管理办法。

11、为缓解外贸公司和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矛盾,增强发展后劲,各金融机构要给予信贷扶持,原则上可根据企业年度出口实绩,按出口1美元配套1.5元人民币的标准,增加对外贸公司和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的信贷规模。对县重点扶持的蔺草、水煮笋骨干加工企业,各金融机构要安排好收购资金,以解决蔺草、水煮笋等季节性产品收购资金紧张问题。

12、简化进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手续,加快退税进度,进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外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申报退税。

13、鼓励私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参加政府部门、工商联、贸促会机构组织的出国(境)经贸活动,可申请办理因公途径出国。

三、培植创汇龙头企业

1、按行业确定县级创汇龙头企业5家,机电、纺织服装、轻工工艺、创汇农业和“三资”企业各1家。

2、县创汇龙头企业评定条件:年外贸交货值纺织服装企业为18000万元,机电产品企业为9000万元,创汇农业企业为6800万元,轻工工艺企业为8000万元,“三资”企业自营出口额为950万以上美元;技改投入、利税、所有者权益三项指标中,其中二项在县内同行业中居第一位。

3、县创汇龙头企业享受县特二级企业各项优惠政策。确定的办法是:年初定指标,年终评定,由县外经贸委审核,报县政府公布,次年享受优惠政策。

四、扶持出口重点产品生产骨干企业

1、出口重点产品是指年出口额达到600万美元(外贸交货值超过7000万元人民币)或行业独特、前景较好的产品。根据1998年度出口情况,确定20个商品为出口重点产品,分别是:全棉绒衣裤、运动衫裤、睛纶针织衣裤、刺绣抽纱制品、水煮笋、速冻蔬品、冻水产品、蔺草制品、精密铸件、灯饰制品、电器配件、童装、梭织布制品、汽车配件、电子元件、电动工具、电器仪表、手工工具、工艺鞋、工艺制品。

2、按照上述20个产品的类别,分别确定每个产品出口交货值最大的一家企业为县出口重点产品骨干生产企业。

3、县出口重点产品骨干生产企业享受县一级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出口重点产品和重点产品骨干生产企业确定的办法是:年初定指标,年终评定,由县外经贸委审核,报县政府公布,次年享受优惠政策。

五、出口创汇龙头企业、出口重点产品骨干生产企业与县特二级、一级企业有重复的,不能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六、上述规定如遇国家财政、税收政策调整,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