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余姚市委、余姚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政策意见

余市委〖1998〗13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鼓励企业扩大对外贸易,加快利用外资,积极开拓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全面实施“外向带动”战略,促进我市外向型经济更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企业扩大对外贸易,提高外贸出口效益

1、市财政安排5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市外贸出口规模企业,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市级外贸企业和“三资”企业的出口贴息,并由市外经贸局下达年度出口计划,对完成和超额完成任务的企业,给予流动资金贴息补助。具体贴息办法由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

2、对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可按当年自营出口额的1.5%内提取出口风险资金,列入管理费用,专项用于企业弥补外销风险。

3、确定服装、丝线、平绒、人棉布、钢卷尺、圆珠笔、旅游用品、灯具、玩具、工具、吸尘器、显示器、光电仪器、电线、轴承、柴油机、不锈钢紧固件、不锈钢餐厨具、茶叶、小家电等出口产品为市重点出口产品。以上每个产品中直接出口交货值最多,且年出口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定为市重点出口产品生产企业,并经市外经贸局审核,市财税部门批准,享受市工业规模企业二级企业待遇(已列为市工业规模企业的不重复享受)。市重点出口产品及市重点出口产品生产企业,由市外经贸局按上年出口实绩评定公布。

4、出口生产企业(不包括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三资”企业)自找客户,且当年出口额在80万美元以上(通过市外出口的在160万美元以上,凭发票复印件确认,下同),以及新出口生产企业当年出口额在500万元以上(通过市外出口的1000万元以上)、来料加工企业800万元以上(通过市外出口的1600万元以上),企业所得税以上年实际应缴数为基数(上年实际利润率低于5%的,其基数由财税部门重新核定),超过增幅10%部分,经市外经贸局审核,由市财税部门批准,予以返还。

5、贸易性企业自找客户出口,并实行出口独立核算,且当年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通过市外出口的在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所得税以上年实际应缴数为基数(上年实际利润率低于5%的,其基数由财税部门重新核定),超过增幅15%部分,经市外经贸局审核,由市财税部门批准,返还80%。

6、自1998年起,对市级外贸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在两年内按年度予以返还,统筹用于支持市级外贸企业提高出口创汇能力,培育新的外贸增长点。

7、对出口生产企业(含“三资”企业)当年直接出口交货值排列全市前10位的,可评为市级出口创汇先进企业;“三资”企业按当年销售、利润、自营出口绝对额综合评分排列全市前10名的,可评为市级外商投资先进企业(评比办法由市外经贸局另定),由各乡镇或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经市外经贸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

8、对直接出口交货值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出口生产企业,经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税部门审核,可按实际出口额的0.5%提取市场开拓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开拓出口市场有功人员。奖金允许企业在税前列支。

9、对当年出口交货值超过1000万元的“三资”企业,经市外经贸局会同劳动局审核,可减半缴纳农村和外来劳动力的管理费。

10、对使用国产原材料、原器件,产品以外销为主且年出口创汇达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优先退税、优先安排广交会摊位、优先安排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并协助企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出口配额招标。

11、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可在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内对加工贸易实行一站式审批。除特殊规定的商品外,在同一关区内,对分批结转的企业,经海关审批后允许一次办理,分批转入或转出。加工贸易进口不作价设备由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核发手册,口岸海关凭手册验放。

二、鼓励外商投资,大力兴办“三资”企业(内容略)

三、鼓励兴办国(境)外企业,积极开展对外承包和劳务合作(内容略)

四、设立市外向型经济引荐(办成)奖(内容略)

五、设立市外向型经济发展基金(内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