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经委、外经贸委关于 加快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经〖1999〗151号
各县(市)区经委(计经委)、外经贸委(局)、市属各工业局(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千方百计扩大出口”的方针,进一步加快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最近国家调整了商业、物资企业申报标准。现根据国务院、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有关文件规定,对商业、物资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原则 (1)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增强商业、物资企业活力,加快发展第三产业。 (2)经批准赋予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企业应做到进出基本平衡,其进出口业务的经营范围原则上与其经批准的国内经营范围相一致(国家规定统一联合经营的商品除外)。其中商业零售企业不经营进口商品的批发业务和代理进口业务,企业年进口额不得大于企业的年出口创汇额。 (3)商业、物资企业应按规定向经贸主管部门报送进出口业务统计材料,接受进出口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业务上服从有关进出口商会的协调。商业、物资企业在国家有关进出口的政策方面,享有与外贸企业同等的待遇。 (4)原则上将进出口经营权直接赋予提出申请的商业、物资企业,一般不另批准设立外贸公司。 二、申报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紧密层企业;总公司(含联合公司)对直属企业,均实行统一管理。 (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设施和资金,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和与经营进出口业务相适应的外贸、技术等专业人员。 (3)中央企业及沿海地区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 (4)中央及沿海地区以经营机电产品为主的物资企业、商业企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 (5)商业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在1亿人民币以上。 (6)为审核申请企业的经济实力,对申报企业的资本金要求:物资企业实收资本应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商业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应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企业财务报表为准) 二、申报需要的材料 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 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报告,附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概况,企业规模,经营状况,进出口情况,仓储及运输能力,在本地区、本部门同行业中的地位、作用,申报的条件,发展规划等); 《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商业批发、物资企业概况表》或《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商业零售企业概况表》,按填写说明逐栏填写,并签章(附件一、附件二); (4)企业前两年经营情况(宁波统计局或地方统计局的原始统计表,并签章)和进出口实绩; (5)企业实有资本金状况(以企业财务报表为准); (6)企业申请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原注册登记机关签章); (8)企业为企业集团(集团公司)的要在企业报告中写明企业集团(集团公司)的成立时间,成员企业的基本组成情况,并附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集团成立的文件(复印件),另表填报《商业、物资公司(集团)成员企业情况表》(附件三)。 申报材料要求内容齐全,文字简洁,数字准确,申报材料均须打印、装订成册。 三、申报程序 市属商业、物资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先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后,同时向宁波市经委、宁波市外经贸委提出申请;各县(市)、区所属商业、物资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直接向县(市、区)经委(计经委)、外经贸委(局)提出申请,由县(市、区)经委(计经委)、外经贸委(局)审查同意后联合报宁波市经委、宁波市外经贸委。申报材料一式九套,其中报送宁波市经委5套、宁波市外经贸委4套。宁波市经委、宁波市外经贸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 各县(市、区)经委(计经委)、外经贸委(局)、市属各工业局(公司)及有关单位要对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权申报工作加强领导和指导,对照文件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为我市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做好服务工作。 附件:1.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商业批发、物资企业概况表(略) 2.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商业零售企业概况表(略) 3.商业、物资公司(集团)成员企业情况表(略)
宁波市经济委员会 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