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象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发展外贸出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象政〖1999〗1号
各镇(乡)政府,县府各部门: 现将《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外贸出口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日 |
象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发展外贸出口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鼓励发展外贸出口,增强出口创汇的竞争力,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提出如下意见:
1、银行应优先安排出口企业的流动资金。自营进出口企业和“三资”企业,可凭信用证向结汇银行贷款,数额不低于开证额的60%。对自营出口企业按上年自营出口收汇额,以每收汇1美元辅垫2—3元人民币的比例,由企业的结汇银行安排解决。
2、自营进出口企业和年出口交货值在1000万元以上(针织行业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其出口销售比1997年实绩增长部分,免缴农业发展基金、教育附加费、义务兵役费、残疾人安置费、企业管理费。
3、自营进出口企业实行供货出口的,每创汇1美元,当年可计提外贸发展基金0.1元人民币,允许税前扣除。自营进出口企业可按当年自营出口额的1%提取出口风险基金,予以税前扣除,用于弥补外销风险和开拓国际市场。
4、县政府贴息扶持出口产品。企业自营出口超过上年实绩部分,一般产品每1美元贴息3分人民币,机电产品每1美元贴息5分人民币。其货源收购在县外的,不予贴息。
5、出口生产企业生产的整机或元器件、配件等产品达到国际的有关质量认证或境外注册商标的,县政府给予企业经营者8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品种获多次认证不重复计奖)。
6、鼓励发展加工贸易。对“三来一补”工缴费收汇,从第一笔业务起,2年内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确需进行委托加工货物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受托生产企业,凭有关证明,免征工缴费的增值税。
7、生产企业经县政府批准赴境外参加各类交易会、洽谈会、博览会,给予摊位费50%的补贴。
8、企业开辟出口新市场的,按当年自营出口该国家和地区的总额,县政府给予每1美元3分人民币的奖励。
9、企业到境外投资经商取得的利润汇回国内时,免缴企业或个人所得税。
10、对引进的外销员,自营出口实绩明显的,其个人所得税予以全额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