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进一步鼓励外贸出口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1999〗12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鼓励外贸出口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宁海县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
关于进一步鼓励外贸出口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全县出口产品、出口市场的调整,切实减轻亚洲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确保外贸出口的持续、健康、稳定增长,发挥出口对全县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根据市政府有关鼓励外贸扩大出口创汇政策的要求,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出口创汇工作目标责任制。为了扩大全县外经贸出口创汇,促进外向型经济快速发展,全县的自营出口、申报自营企业和招商引资等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镇乡和经济主管部门,并列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
二、建立外贸出口发展奖励金。主要用于保亚洲市场、开拓国际市场以及机电、高新技术产品贴息、出口规模贴息和出口品牌商品的奖励等。
(一)努力保持亚洲市场份额。凡是对出口亚洲市场的产品给予贴息:年出口额在400万美元内的外经贸企业和年出口额在200万美元内的自营生产企业每美元贴息0.015元人民币,超额部分出口每美元贴息0.03元人民币;三资企业出口在200万美元以内的每美元贴息0.0075元人民币,超额部分每美元贴息0.015元人民币。
(二)努力开拓新兴市场,促进市场结构的调整。对出国参展实施补贴政策,每年由外贸局、贸易局选定20个参展摊位,每摊位补贴2万元人民币。
(三)出口商品贴息:机电产品年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的外经贸企业,机电产品年出口额在50万美元以上且完成出口计划任务的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每美元贴息0.05元人民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每美元贴息0.10元人民币;一般产品出口每美元贴息0.015元人民币。上述企业出口的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其货源收购在宁海县以外的,减半贴息。三资企业机电产品出口规模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每美元贴息0.025元人民币,高新技术产品每美元贴息0.05元人民币。
(四)出口规模贴息:年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的外经贸企业,年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且完成出口计划任务的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与上年出口实绩比较,新增加出口每美元贴息0.035元人民币。
(五)对年度自营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或自营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且增幅居全县前3位的生产企业,或年加工贸易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经营者给予10000元人民币奖励。
(六)鼓励企业到国外创立品牌,对使用本县企业注册商标的出口纺织服装每美元奖励0.05元人民币,其它出口商品每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在配额许可证争取和分配方面予以倾斜。
符合以上条件的外经贸企业、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三资企业凭4单全称相符(海关报关单、增值税发票、缴款通知书、收汇核销单)报县外经贸局、财税局审核,按半年一次结算的办法实施。
三、年度自营出口创汇达到15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可享受县工业实力工程企业的政策待遇。
四、鼓励出口创汇,实行扶持外贸出口和生产企业发展的信贷政策,凡外贸专业公司和出口生产企业在经营、生产中所需的流动资金,各开户银行应优先安排、重点保证。凡企业已订好进出口购销合同的,凭合同和信用证,各开户银行应优先解决信贷资金。
五、来料加工贸易免征其工缴费的增值税,进行委托加工的货物,经国税部门批准,受托生产企业,可凭有关证明,免征工缴费的增值税。
六、有自营进出口实绩的生产企业,可按当年自营出额的0.5%提取出口风险基金,有自营进出口实绩的外贸企业,可按当年自营出口额的0.3%提取出口风险基金。出口风险基金列入管理费,在坏帐准备金中核算,专项用于企业扩大出口创汇。
七、生产企业无自营进出口权,但自有客户、自有订单通过宁海外贸代理出口的视作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出口,享受以上政策。
八、出口计划完成指标核定,以县外贸局、贸易局业务统计为准。
本意见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由县外贸局、贸易局,财税局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