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区外向型经济工作先进奖励办法
为加快我区外向型经济发展步伐,根据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外向型经济工作奋斗目标,把发展外向型经济作为新的增长点,来带动全区的经济增长和发展,决定对外向型经济工作成绩显著的镇(乡)、街道、各部门、重点企业进行表彰。有关评比条件和办法如下: 一、项目设置 1、外贸交货、自营出口、协议利用外资、实际利用外资各单项第一(对镇(乡)、街道、各部门评比)。 2、自营出口最佳规模企业。 3、自营出口规模企业。 4、自营出口重点企业。 5、外贸交货规模企业。 二、评比条件 1、外贸交货、自营出口、协议利用外贸、实际利用外资单项奖,对各镇(乡)、街道、各部门进行评比。 要求完成年计划80%以上,没有负增长,依据完成绝对额的大小。 2、自营出口最佳规模企业,要求年自营出口额在350万美元以上,同比增长在10%以上,依据所完成绝对额的大小。 3、自营出口规模企业,要求年自营出口额在200万美元以上。 4、自营出口重点企业,要求年自营出口额在150万美元以上。 5、外贸交货规模企业,要求年外贸交货值在2000万元以上。已被评为自营出口重点或规模企业,不再列入此项评比。 三、奖励办法 1、被评为外贸交货、自营出口、协议利用外资、实际利用外资单项奖第一的镇(乡)、街道、各部门,区政府分别给予表彰和人民币5000元的奖金。 2、被评为自营出口最佳规模企业,区政府给予命名表彰,奖人民币10000元。 3、被评为自营出口规模企业,区政府给予表彰和人民币2000元奖金。 4、被评为自营出口重点企业、外贸交货规模企业,区政府给予表彰和人民币1000元的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