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外经贸委、市国税局关于印发

出口企业出口退税工作要求的通知

〖1998〗甬外经贸计财函字第245号

 

各县(市)、区外经贸委(局)、国税局,各有关出口企业:

现将市外经贸委、市国税局制定的《出口企业出口退税工作要求》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出口企业出口退税工作要求

第一条 出口退税是国家鼓励企业扩大出口创汇,提高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竞争能力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出口退税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企业的发展。为此,为提高出口退税工作质量,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特制定本工作要求。

第二条 出口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出口退税工作,充分认识到出口退税工作的重要性,把出口退税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在企业内部,要组织有关部(室)对出口退税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认真学习,端正有关人员对出口退税工作的态度,明确认识,形成自上到下重视出口退税工作的局面。

第三条 出口企业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出口退税内部管理制度。出口企业要做好出口退税基础管理工作,对退税凭证的收集和管理如增值税发票、专用税票、报关单等单据的取得、保管、清缴、收回、审核等都应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出口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有关业务、运输、财务等部门分工协作收集退税凭证的办法,使出口退税工作办理有章可循。对出口退税单证的流转速度也应有明确的制度规定,要尽可能缩短退税单证流转时间,加快退税申报速度。

第四条 出口企业要维护国家利益,认真执行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端正经营思想坚持合法经营。要加强对出口业务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使他们认识到出口骗税对企业及个人的严重危害。要坚决禁止“四自三不见”业务。

第五条 出口企业必须设立专职办税员办理出口退税工作,对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证在岗的办税人员,出口企业不得随意更换,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必须报外经贸委和国税部门批准。对出口退税办税员,出口企业领导要多给予关心并尽可能提供较为宽松的工作环境。

第六条 出口企业要按规定及时进行退税申报,退税申报要做到单证齐全、规范、数据准确、盘表一致。尽可能减少因操作不规范或失误而增加审核时间。

第七条 出口企业要做好出口退税政策研究、出口退税分析、出口退税清算,出口退税自查等工作,并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国税部门反映出口退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八条 出口企业要按规定做好“出口退税月报表”的编报工作,做到报送及时,数据准确、印鉴齐全,并附送必要的文字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