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进出口企业境外参展补贴办法

〖1998〗甬外经贸发展发第161号

甬财政外〖1998〗441号

 

各县(市)、区外经贸委(局),各进出口企业:

为了鼓励我市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1998〗160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市财政拨出3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我市企业参加境外商品交易会(包括博览会、展销会、洽谈会等,下同)参展摊位补贴。该项资金由市外经贸委提出使用计划,市财政局设立专户监管。

二、至1999年12月底,我市各类出口企业参加由市外经贸委、市贸促会等组织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外商品洽谈会,均可申请摊位补贴。

(一)我市在非洲、南美、东欧和独联体等新兴出口市场组织参展的各类商品交易会;

(二)我市在亚洲、西欧、北美和大洋洲等传统出口市场首次组织参展的各类商品交易会;

(三)我市在境外自办的出口商品交易会。

三、我市企业参加在非洲、南美、东欧和独联体的交易会,按摊位费的50%补贴,其中,我市首次组织的,按摊位费100%补贴(具体交易会见附表一):我市首次组织参加在亚洲、西欧、北美和大洋洲的交易会,按摊位费的50%补贴;参加我市在境外自办的交易会的摊位补贴酌情考虑。

四、为提高参展效果,对我市组织参展的境外部分重点交易会(详见附表二)布展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按摊位费的30%计算。该项补贴费用由组团单位统一安排使用。

五、申请单位于要求补贴摊位费的交易会开幕前二个月填妥申请表(附表三)向市外经贸委提出申请,经外经贸委审核后提出使用计划,市财政局审批后,予以拨款补贴。

六、接受参展补贴的单位应在交易会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参展情况总结表(附表四)分别报送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

七、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