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鼓励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 奉政办发〖1999〗34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鼓励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鼓励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的若干规定
为鼓励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确保外贸出口持续、稳定增长,根据宁波市《关于鼓励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的意见》(甬政〖1999〗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如下若干意见: 一、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50万元,用于对进出口企业出口亚洲重点市场的主要产品的贴息。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外经贸局制订,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自营出口总额超过上年实绩的企业,对超出部分,每出口机电产品1美元奖励0.05元人民币,其他一般商品每出口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 三、企业开辟新的出口市场,按当年自营出口该国家或地区的总额,每出口1美元给予0.03元人民币奖励。 四、新批自营进出口企业当年有出口实绩的,机电产品出口额在20万美元以上,其它产品出口额在50万美元以上部分,每出口1美元给予0.05元人民币奖励。 五、无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通过市外贸公司代理出口产品的,可以享受上述四项有关鼓励政策。 六、经市外经贸局同意,有条件的镇乡,可挂奉化市外贸分公司牌子经营进出口业务。 七、积极帮助有条件的企业申报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对资料齐全、条件具备的企业,市经委、外经贸局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申报自营进出口经营权有关材料的审核上报,并积极做好催批工作。 八、对年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市外经贸局要积极帮助企业设立进出口公司,开展相关产品的收购出口业务。 九、经市政府批准,赴境外参加各类交易会、洽谈会、博览会的企业,给予实际承担摊位费(扣除上级补助部分)的50%补助。 十、鼓励出口企业上规模。对上年度出口总额排名列前5位企业,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各种交易会摊位;优先照顾出口配额;优先安排各种补贴;优先安排贷款资金,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进出口押汇、打包贷款等。 十一、市外经贸局要建立出口重点企业专人联系制度,及时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十二、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