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关于鼓励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的若干规定

东政发〖1999〗19号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扩大对外经济往来,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保持我区外贸出口持续、健康、稳定增长,充分发挥外向型经济对我区发展的推动作用,根据甬政发〖1999〗42号和东政〖1997〗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以下规定:

一、继续对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出口机电产品和高技术产品予以贴息。

二、继续实施对亚洲重点市场和重点产品出口的贴息政策,努力保住亚洲市场的出口份额。现有贴息政策再延续一年(1999年8月1日至2000年7月31日),贴息的具体实施办法不变。

三、区属出口生产企业生产的整机和元器件、部件等产品达到国际有关专业认证、获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或境外注册商标的,给予企业经营者一次性奖励5000元人民币。〗

四、区属各类出口企业经区政府批准赴境外参加各类交易会、洽谈会、博览会,每个标准摊位补贴10000元人民币。

五、当年获得自营出口经营权,且当年出口机电产品20万美元或一般商品50万美元以上的,每出口1美元给予0.03元人民币的奖励。

六、一般产品(除机电产品外)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且完成出口计划的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与上年出口实绩相比,新增部分每美元贴息0.02元人民币。

七、对引进的外销员,自营出口实绩明显的,给予适当奖励。

八、由区财政列支20万元人民币,用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实行出口信用保险。

九、鼓励各类企业积极开展跨国经营及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外,我区企业在境外设立贸易性公司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人民币,设立生产性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

十、本意见由区财政局、区外经贸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发文与此件不符的,以此件为准。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