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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意见 慈政〖1998〗5号
为扩大对外开放,鼓励企业出口创汇,积极利用外资,拓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促进我市外向型经济快速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扩大自营出口,提高出口规模和效益 1、对年自营出口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自营出口1美元,由市财政给予8厘人民币的奖励,其中对市政府确定的出口创汇骨干企业、外商投资样板企业和加工贸易出口企业以及境外注册商标出口的新产品和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新产品,每自营出口1美元奖励9厘人民币。 2、有自营进出口实绩的生产企业,可按当年自营出口额的0.5%提取出口风险基金;有自营进出口实绩的其它企业,可按当年自营出口额的0.3%提取出口风险基金。出口风险基金列入管理费用,在坏帐准备金中核算,专项用于企业扩大出口创汇。 3、有自营进出口实绩的企业,可按自营出口额提取出口奖励金,每自营出口1美元,机电产品提取8分人民币,一般产品提取5分人民币,奖励金在税后利润中列支;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可按加工贸易实际出口额,在税前提取每美元2分人民币的奖励金。 4、对年自营出口额居全市前3位且达到2500万美元以上的镇和市级经济主管部门(公司),年自营出口额在1200万美元以上,且增幅在5%以上的企业、年自营出口额在600万美元以上且增幅居全市前3位的生产企业,以及年加工贸易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2000元的奖励;对年自营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且增幅居全市前3位的生产企业,给予6000元的奖励。上述奖励不重复计奖。
二、鼓励利用外资,兴办外商投资企业(略) 三、鼓励兴办境外企业,开展劳务输出(略) 四、为外向型经济发展提供良好服务(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