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地税局

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结构

调整的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

慈外经贸[1998]102号

慈地税税[1998]046号

各镇、各有关主管局、各地税所(分局),各出口企业:

根据慈政〖1998〗66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结构调整的若干补充意见》和慈政〖1998〗5号《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意见》精神,现对有关自营出口奖励,出口产品的贴息及境外参展的摊位补贴提出以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关于对自营出口的奖励

为奖励企业多出口,对年自营出口额在50万(含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分三种情况进行奖励:

1、自营出口慈溪市外产品,每出口1美元,由市财政给予0.008元人民币的奖励。

2、自营出口慈溪市内产品,每出口1美元,由市财政给予0.016元人民币的奖励。

3、对市政府确定的出口创汇骨干企业、外商投资样板企业和加工贸易出口企业以及境外注册商标出口的新产品和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新产品,每自营出口1美元,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再由市财政给予0.001元人民币的奖励。

 

二、关于对企业以信用证押汇或打包贷款方式出口产品的贴息

为鼓励企业以信用证方式出口,凡我市自营出口企业以信用证押汇或打包贷款方式获得产品自营出口,由市财政按押汇息或贷款应支付利息的16%标准给予贴息。

 

三、关于对企业境外参展的摊位补贴

为提倡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凡我市各种经济组织设摊参加境外商品交易会(包括博览会、展销会、洽谈会等),由市财政给予摊位补贴,其中,在中亚、拉美、非洲、东欧地区设摊参展,每一摊位(9M2)补贴16000元;在其他地区设摊参展,每一摊位补贴8000元。参展地区划分标准见附件。若摊位数不到一只,按比例进行补贴。

 

四、审批程序

自营出口奖励、出口产品贴息、境外参展摊位补贴由企业于次年1月15日前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市经贸委,由市外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查核定,拨付给有关企业。

 

五、报送有关资料

自营出口奖励:企业自营出口奖励申请表,并附镇政府或主管部门意见,及有关证明资料。

出口产品信用证押汇贴息和信用证打包贷款贴息,企业要求出口产品贴息申请表,并附相关银行的意见;出口信用证复印件;企业与银行订立的关于信用证押汇的依据或打包贷款的合同。

境外参展摊位补贴:境外参展摊位补贴申请表;出国参展任务批准件;组织参展单位已收摊位款项凭证。

六、上述奖励、贴息、补贴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有关提交资料样式

 

慈溪市外经贸委 慈溪市财政地税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