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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企业境外参展补贴办法
为鼓励我区出口企业走出国门,开拓国际市场,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1998〗160号)精神,参照甬财政外〖1998〗441号文件的具体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一、区财政拨出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我区企业参加境外商品交易会(包括博览会、展销会、洽谈会等)参展摊位补贴。 二、补贴对象和金额 区内的外贸出口企业,只要到境外设摊参展,都可享受每只摊位5000—8000元人民币的补贴。 三、补贴办法 申请单位于要求补贴摊位费的交易会开幕前一个月,向区外贸局提出申请,参展结束后二十天内,上交参展小结,报区分管领导审批补贴。 四、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由区外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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