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1、以上附表除貧困縣農業排灌溉電價外,均含電力建設基金0.02元/千瓦時和三峽工程建設基金0.015元/千瓦時;
2、除農業生產電價、貧困縣農業排灌電價外,其它電價均含城市公用事業附加0.005元/千瓦時。
3、根據國家計委《關於在「九五」期間繼續徵收電力建設基金的通知》(計交能[1996]583號)和財政部、電力部《關於電力建設基金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供字[1997]455號)規定,對國有重點煤炭企業生產用電、核工業鈾擴散廠和堆化工廠生產用電價格,按表所列的分類電價降低0.017元/千瓦時執行;農業生產用電、抗災救災用電及氮肥、磷肥、鉀肥、復合肥(憑原化工部發放生產許可證)生產企業用電,按表所列分類電價降低0.02元/千瓦時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