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區域 -- 保稅區簡介 -- 發展規劃 -- 重點投資方向
-- 優惠政策
寧波保稅區於1992年11月19日經國務院批准設立,享有"免稅、保稅、免證"等特殊政策,以出口加工、國際貿易、保稅倉儲為主體功能,是目前中國大陸開放層次最高、政策最優的對外開放區域,也是浙江省唯一的保稅區。
寧波保稅區依托中國大陸最大的深水泊位群,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組合港--寧波北侖港,毗鄰"黃金水道"長江入海口和國際遠洋運輸的主航線,背靠經濟發達的長江三角洲經濟腹地,陸域開闊,交通便利,投資環境優越。寧波保稅區與北侖港一牆之隔,實行聯動發展,半小時至3小時交通圈內擁有4大國際機場,至上海機場進出口貨物直通車已開通,空運進出口貨物通過"綠色通道"報關,貨物流轉快速高效。
經過八年多的開發建設,寧波保稅區區域經濟取得長足發展。截止2000年底,已投入基礎設施建設資金2.6億元,開發土地面積96萬平方米,區內基本實現"七通一平"。
已累計引進各類企業3379家,其中外資企業500多家,總投資10.8億美元,協議外資7.1億美元,實際利用外資3.3億美元。2000年實現國內生產總值21.6億元,進出口貿易額7億美元,其中出口3.6億美元,寧波保稅區已成為寧波市新的經濟增長點、利用外資的主戰場和對外貿易的重要窗口。
為營造對外開放新優勢,寧波保稅區根據項目設立、建設、經營各個階段的不同特點和要求,建立了經貿服務中心、建設項目服務中心、外商投資服務中心和人力資源服務中心,推出了服務代理制、24小時服務制、限時服務制等制度,為企業提供全天候、全方位、全免費的服務。
近年來,寧波保稅區主要發展高科技產業和現代物流,成立了"四園一中心",即電子信息產業園、半導體光電科技工業園、寧波國際軟件園、留學人員創業園和現代物流中心。其中留學人員創業園是經國家科技部、人事部、教育部批准的國家級留學人員創業示範基地,國際軟件園是與國家科技部火炬中心共建的集軟件設計、生產為一體的國家級軟件出口試驗基地。目前,四園一中心"發展勢頭良好,引進以電子信息、半導體光電等為主體的高科技項目60多家,總投資5億多美元。
寧波保稅區按國際慣例運作,致力於為前來保稅區創業的海內外客商創造一流的投資環境,竭誠歡迎海內外朋友前來投資發展,攜手共創宏基大業。
地址:寧波北侖保稅區大廈
郵編:315800
電話:86-574-86884850,86880139
傳真:86-574-86883518
電子郵件:nftz@nftz.gov.cn
網址:www.nftz.com

發展規劃
寧波保稅區將以進一步繁榮區域經貿和促進周邊外向型經濟發展為任,用足、用活、用好國家賦予的特殊政策,按市場經濟和國際慣例運作,廣泛靈活地與海內外客商開展合作,共圖發展,努力把寧波保稅區建設成為以國內國際兩個市場接軌為主要特徵,實施完善、功能齊全、服務一流、效益上乘的現代化自由貿易加工區,並形成浙江省重要的對外出口加工基地、國際貿易口岸和倉儲物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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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投資方向
寧波保稅區鼓勵區內企業積極開展國際貿易、出口加工、保稅倉儲業務及其他相關的服務業。
出口加工重點發展:電子信息產業、汽車配件、生物工程、精細化工等高技術、高附加值的產業及輕工、紡織、食品、機械等設備先進、產品出口為主導的傳統產業;
國際貿易重點發展:加工貿易、轉口貿易及一般貨物進出口貿易;
保稅區倉儲重點發展:大宗生產資料儲備經營和進出口商品倉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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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
一、從境外運入保稅區的進口貨物、轉口貨物、保稅區內儲存貨物;保稅區內企業生產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包裝物件;保稅區建設項目所需機器、設備和基建物資;保稅區內企業、機構自用的機器、設備和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燃料、維修零配件,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二、從保稅區運往境外的貨物免征關稅,國內非保稅區經保稅區出口或加工後出口的貨物依照國家有關出口退稅的規定予以退稅。
三、保稅區鼓勵國內外投資者在區內興辦採用先進技術、設備,產品適銷對路的生產性企業,特別鼓勵發展高技術企業和出口加工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予以以下財政優惠政策:
1.保稅區外商投資生產性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經營期在10年以上企業所得稅從獲利年度起頭2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徵收,其中屬於地方留成部分由財政全額返還,第6年至第10年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
2.保稅區生產性內資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稅負超過15%部分由財政返還。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內資企業,從開始獲利年度起,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頭5年全額返還,之後5年返還地方留成部分的50%。
3.企業用稅後利潤直接投資於本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作為投資在保稅區內新辦生產性企業或在保稅區內的其他生產性企業中參股,經營期不少於5年,可返還再投資部分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稅款的80%,投資創辦高新技術企業或在保稅區內其他高新技術企業中參股的,可返還再投資部分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的100%。
4.在2000年底前設立投產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基本建設投資額在500萬元人民幣(含500萬元)以上的生產性企業,從試投產起頭2年內返還企業實際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的45%,之後2年返還25%;基本建設投資額在100萬元(含100萬元)至500萬元之間的生產性企業,從試投產起頭2年內返還企業實際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的30%,之後2年返還25%。對現有企業增加固定資產投資進行技術改造或擴大生產規模,增加投資後新增部分增值稅款,同樣按上述政策給予財政返還優惠。
5.本規定實施之前開辦的生產性企業,按本規定優惠政策沒有享受足的,可繼續享受。
四、保稅區倉儲型企業除貿易部分繳納的稅款按金融貿易區企業標準返還外,其他優惠政策參照生產性企業辦理。
五、鼓勵國內外投資者在保稅區金融貿易區興辦非生產性企業(不含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性企業),開展國際貿易、商品展示、房地產經營、中介服務等業務,經營期在5年以上,符合規定條件的,予以以下優惠政策:
1.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稅負超過15%部分由財政返還。1996年底前註冊成立購置商貿用房購房款達到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企業(包括房地產企業),在2000年底前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稅負超過7.5%部分財政予以返還;1997年後(含1997年)註冊成立的同類購房企業,所得稅從獲利年度起,第1年全額返還,2000年底前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稅負超過7.5%部分財政予以返還。對所得稅大戶的獎勵辦法在2000年底前參照甬保稅政[1998]20號文有關條款辦理。
2.購置商貿用房購房款達到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企業(包括房地產企業),在1999年至2000年每一財政年度企業繳納的增值稅款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內的返還實繳增值稅款的25%,在100-200萬元(含200萬元)的部分返還實繳增值稅款的30%,在200萬元以上的部分返還實繳增值稅款的40%;企業繳納的營業稅款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內的返還實繳營業稅款的40%,在100萬元以上的部分返還實繳營業稅款的50%;企業代扣代繳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款按40%比例返還。
六、保稅區經濟貿易局和保稅區財政局審定企業的基本建設投資額。倉儲型企業由保稅區經濟貿易局認定。
七、實際經營期未達到所要求最低年數的企業,應當補交保稅區財政已返還給該企業的所有稅款。
八、保稅區財政返還給企業的稅款列為企業的資本公積金,其中返還給保稅區管委會直屬企業的稅款作為國有獨享權益。企業因違反國家稅收和財務法律、法規被查處的稅款,財政不予返還。
九、享受財稅優惠政策的企業,應做到進區生產、辦公,依法、規範經營。
十、財政返還一年兩年,返還時間為當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所得稅的返還為次年7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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