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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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程序
有關費用
優惠政策 -- 政策要點 -- 關於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規定--關於進一步改善外商投資軟環境的決定
國家頒布的有關政策要點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國家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0%。
在寧波市轄區內設立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寧波大榭開發區、寧波保稅區、甬江新區,以及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國家鼓勵項目或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減按15%繳納),其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繳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除依上款規定享受免稅、減稅待遇期滿後,經企業申請,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在以後的十年內可以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
產品出口企業,減免期滿後,凡當年產品出口產值達到當年全部產品產值70%以上的,減按12%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寧波大榭開發區、寧波保稅區、甬江新區減按10%的稅率繳納)。
先進技術企業,減免期滿後,可延長3年減按12%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寧波大榭開發區、寧波保稅區、甬江新區延長3年減按10%的稅率繳納)。
再投資退稅
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在中國境內再投資,期限不少於5年,經稅務機關批准,退還再投資額已繳稅款的40%;再投資於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納所得稅款。
地方所得稅
國家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地方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外商投資的行業、項目由當地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免征、減征)。
按規定在寧波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5至10年內免征地方所得稅。出口產品產值達到70%以上,可以按規定的稅率延長3年減半繳納地方所得稅。
預提所得稅
外商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而有來源於寧波市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它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稅外,均按10%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其中,提供資金、設備的條件優惠,或者轉讓的技術先進,經批准,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
匯出所得稅
外商將其在企業分得的利潤匯出境外時,免征匯出額的所得稅。
關稅
對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97年12月31日發佈)鼓勵產和限制乙類,並轉讓技術的外商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下列物資免征關稅:外商投資企業為生產出口產品,從國外進口的原材料、輔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裝物料;但另加進出口環節增值稅。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寧波保稅區的進出口環節增值稅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自產產品,除國家限制產品或國家另有規定外,免征出口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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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規定
(一九九八年五月七日)
為進一步加大我市對外開放力度,推動利用外資整體水平的提高,更加積極、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資,促進我市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我市的實際,特製定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對我市鼓勵和允許的外商投資生產性項目,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可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一、從獲利年度起,頭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至第5年減半徵收,納稅後經企業申請,縣以上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屬於地方所得部分,視財力可能由財政部門全部或部分返還。
二、對總投資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大項目、高新技術項目及在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大榭開發區、甬江新區和省級開發區內的項目,在享受上述政策期滿後,第6至第10年的企業所得稅地方所得部分,根據當地政府財力可能並經批准可返還50%。
三、對外商投資企業增資擴股新建擴建項目,可比照享受以上一、二款有關政策。
四、對允許類重點項目的自用生產技術設備進口,按國家政策規定需繳納的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經縣以上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從該企業投產後5年內繳納的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分年度予以返還。
五、經稅務機關批准,允許其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第二條 利用外資嫁接改造老企業,可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一、中方投資者以房產作為投資的,在辦理房產過戶時免繳調節基金;房產過戶手續工本費不高於2000元人民幣。
二、安置老企業富余職工和歸還中方股本金貸款負擔較重的企業,其利用外資項目,經縣以上同級人民政府批准,自該項目正式開工之日起,3年內上繳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予以返還,用於安置老企業富余職工和歸還中方股本金貸款。
第三條 外商投資農業項目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外商投資開發性農業和創匯農業(包括農、林、牧、漁及其加工業)的項目,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有收入年度起,經縣以上同級人民政府批准,3年內農業稅和農林特產稅徵收後全額返還。從獲利年度起,對企業所得稅頭2年免征,第3至第5年減半徵收,納稅後經企業申請,縣以上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屬於地方所得部分,由財政部門全部返還。第6至第10年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所得部分,經企業申請,縣以上同級人民政府批准返還50%。在以上待遇期滿後,經企業申請,縣以上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在以後5年內,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所得部分返還30%。
二、利用荒山、荒坡、荒塗、荒水等水土資源從事農業投資開發的各類外商投資項目,農業稅、農林特產稅從有收入年度起,經縣以上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前5年全額返還,後5年返還50%。
第四條 外商投資機場、港口、碼頭、公路、電力、能源、水利、環保等基礎設施項目,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經稅務部門批准,企業所得稅減按15%的稅率徵收。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批准,從獲利年度起,對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所得部分,頭5年全額返還,第6至第10年返還50%。
二、對外商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交通項目,其沿線的土地使用權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受讓給有關外商投資者。
三、允許將已建成收費的交通基礎設施及其相關項目的土地使用權和經營權或股權,依法有償轉讓給外商。
第五條 鼓勵外商投資高新技術產業。
一、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可享受本規定第一條有關政策的同時,自認定之日所屬的納稅年度起,經批准,企業所得稅超過15%稅率的地方所得部分實行先徵收後返還。
二、利用外資開發的高新技術產品,自認定之日起2年內所徵收的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經縣以上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可按一定比例返還給高新技術產品生產企業。
第六條 逐步開放外商投資第三產業。
一、鼓勵外商投資科研、教育、中介服務以及開發性的旅遊設施項目。對此類項目建成營業後,從獲利年度起,3年內所征的所得稅地方所得部分予以返還。
二、經批准允許在我市逐步開展商業批發、零售、金融、保險、旅遊和對外貿易等方面的中外合資、合作試點。
三、外商來寧波投資開發大型旅遊景點項目,可享受本規定第一條有關政策。
第七條 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增資擴股。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者以企業取得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金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除按國家規定返還期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40%稅款外,地方所得部分由地方財政再返還30%。對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技術先進企業,經當地稅務部門批准,可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第八條 鼓勵外商到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大榭開發區、甬江新區和省級開發區舉辦外商投資企業。對在以上區域內設立的支柱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所使用的土地按當地的最低限價予以出讓,優先保證水、電、氣等各項生產要素的配給;從外地招聘的大學本科或中級職稱以上的專業人才,由區域所依托的母城幫助解決戶口遷入和子女入托、入學問題。
第九條 鼓勵外商投資企業擴大出口創匯。
一、對使用國產原材料、原器件,產品以外銷為主,且年出口創匯額達500萬美元(含5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優先退稅,優先安排「廣交會」攤位,優先安排進出口配額和許可證,並協助企業參加國家統一組織的出口配額招標。
二、外商投資企業開展加工貿易,可在外商投資服務中心對加工貿易實行一站式審批。除特殊規定的商品以外,在同一關區內,對分批結轉的企業,經海關審批後允許一次辦理,分批轉入或轉出。加工貿易進口不作價設備由加工貿易合同備案地海關辦理免稅手續,核發手冊,口岸海關憑手冊驗收。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可享受優惠的地價。
一、外商投資農業、基礎設施、高新技術、重點產業的工業項目以及在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大榭開發區、甬江新區和省級開發區投資的項目,總投資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含1000萬美元),其項目建設用地經土管、財政部門批准,自企業取得使用權之日起,5年內免繳土地使用金;其投資項目的預留地可免繳定金;允許投資者分期繳付土地價款。
二、對引進高新技術進行農業開發的項目,經批准可免繳各項土地配套費,也可採取租地的辦法。
三、外商投資我市鼓勵類的項目,經營期在15年以上,建設用地自企業取得使用權之日起,5年內免繳土地使用金,後5年減半徵收。項目總投資達1000萬美元,或雖不足1000萬美元,但技術先進、對當地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視作市重點項目,在土地使用方面給予保證。對外商投資的農業開發性項目或利用荒山、荒坡、荒灘、荒水等水土資源從事農業投資開發的各類項目,根據不同用途,使用年限在原有規定基礎上再延長10年,適當收取土地出讓金、租金或投產後按收益比例分成。
四、利用外資進行嫁接改造的工業企業,如中方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價投入,經批准可按效益標定地價的20%繳納土地出讓金,並可在5年內分期付款。利用外資進行舊城改造,經批准可按效益標定地價的40%繳納土地出讓金。
第十一條 為便利外商投資企業人員因公出國,參照省有關部門審批辦法,由市外經貿委代市政府出具出國批件。
第十二條 附則。
一、港、澳、台商投資企業視同外商投資企業,參照本規定執行。
二、本規定解釋權屬市外商投資管理局。
三、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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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改善外商投資軟環境的決定
甬政[1997]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了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切實保障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更好地吸收外商來寧波投資,加快實施外向帶動戰略,促進全市經濟快速發展,現就進一步改善外商投資軟環境作出如下決定:
一、改善外商投資軟環境的基本要求
1.改善投資軟環境是一項關係到進一步擴大利用外資、努力提高對外開放水平的重要工作,也是一項涉及全市各行各業、各個方面的系統工程。全市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都要關心、支持外商投資企業的生產和經營活動,積極、認真地幫助外商投資企業解決生產和經營中遇到的問題,努力為外商創造一個按照國際慣例投資、管理、經營的環境。
2.全市凡涉及外商投資的工作部門和單位,都要實行行政公示制和服務承諾制,公開辦事內容、程序、標準和時限,實行一個窗口對外,強化服務意識,簡化辦事手續,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各部門和單位必須堅持每週至少5
個完整的法定工作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對外商服務,當經辦人因事因病脫離工作崗位時,該部門領導必須指定他人代行職權或向外商作出必要的解釋。
3.外商投資企業(包括港、澳、台商投資的企業,下同)是依法設立的獨立法人,其合法權益受我國法律保護,其經營活動均應遵守我國法律。政府各有關綜合部門和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監督管理,維護外商投資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和合法權益。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的中方上級管理部門不得干預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不允許查封、扣壓企業的財產、帳目。如有意見,可通過中方董事向董事會轉達。更換中方高級管理人員,必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凡因中方高級管理人員原因不能與外方合作共事的,要及時依法更換。
二、改善綜合職能部門的管理和服務
4.市外經貿委是外商投資企業的綜合歸口管理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有關部門以及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寧波保稅區、大榭開發區、甬江新區管委會是外商投資企業的基層管理部門。
5.外商投資企業管理部門,每半年至少要召開一次涉外政策說明會,將應公開的政策性文件及時傳達到外商投資企業,增加政策透明度,推動涉外政策的貫徹落實。每季度徵集匯總外商意見和建議,上報市政府主管領導,並分送有關部門辦理。
6.市計委、外經貿委以及縣(市)、區計(經)委和外經貿委(局)是外商投資項目的審批機關和企業合同章程的審批機關,要向外商投資項目的申報單位提供項目審批所需的材料目錄和文件範本,一次性講清對外商投資企業申報材料的修改意見和要求。市計委要定期發佈引導外商投資導向的資料,明確鼓勵、允許、限制、禁止外商投資的行業和領域以及相應的配套政策。
7.對外商投資企業中技術先進型和出口創匯型兩類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認定,市科委和外經貿委要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8.市城鄉建委要強化外商投資項目在建設規劃、設計和施工各個環節的協調服務。凡有效文件齊備的,單項審批要在15個工作日內批復,綜合項目審批要在25個工作日內批復。
9.對外商投資項目的審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效文件齊備的,外商投資項目審批部門均要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1)限額內非限制性項目合同、章程的審批和批准證書的頒發; (2)企業股份的調整和經營範圍、進出口業務、董事會變更等的審批;(3)對500萬美元以下(不含500萬美元)的非限制性外商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項目建議書兼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
三、改善行政執法部門的管理和服務
10.土地管理部門在辦理外商投資項目用地手續時, 凡有效文件齊備並符合有關要求的,給予優先受理。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土地評估,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用地項目審核,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審批。
11.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註冊,凡有效文件齊備的,要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企業申辦變更手續,要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
12.稅務機關要及時為外商投資企業辦理稅務登記,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要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外商投資企業享有所得稅優惠的審批、所得稅減免認定,要在25個工作日內完成。
13.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對預防性衛生監督的審批,有效文件齊備的,要在10 個工作日內完成。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賓館、娛樂場所、商店等和企業內部餐廳、生活自備水及放射工作單位的審查發證,要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
14.環保和勞動管理部門要嚴格執行「環境影響報告」和「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制度,努力縮短各類項目的審批時限。中小型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大中型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環境影響報告書》及《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初步設計(驗收)審查表》的批復,要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
15.外商投資企業經審計機關審計後,其他政府執法部門一般不再對其同一期限的同一內容進行重複檢查。
16.公安部門對常駐本市的外商自行選擇的住所和辦公處所,只要不涉及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其他公共利益的,要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准。
17.消防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的中小型消防項目的審批,要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大型消防項目的審批,要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
18.持有外國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駕駛證或國際駕駛證的國家(地區)人員,可以隨時到公安車管部門開設的專門窗口辦理手續,符合規定條件的,經體格檢查和交通法規、安全駕駛常識、道路駕駛考試合格後(台灣地區人員的考試內容按《寧波市台灣同胞投資保障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即可核發同類型機動車駕駛證。參加理論考試時,可隨帶翻譯人員。
19.來我市的外商,確因緊急事由可直接向市外辦申請辦理來華落地簽證的邀請函電。在本市的外國投資者、文教專家、工程技術人員及其家屬,經市外辦審定,可給予入出境多次簽證。對投資數額較大的外商和進行經濟、科技、文化合作並作出重要貢獻的外國人,可給予長期居留或永久居留資格。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出國研修、培訓人員給予申辦出國護照的方便,對其中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外省暫住人員,確因企業需要出國的,予以受理審核,依法審批發照。
20.興辦外商投資項目,需從外地引進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免征城市增容費。對從外地引進的暫不遷移戶口的各類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按照規定向人事部門辦理《工作寄住證》,享受常住戶口的有關待遇。
四、改善公用事業部門的管理和服務
21.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用水申請,凡有效文件齊備、水源條件允許的,受理後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並按供水合同規定保質、保量、按期供水。計劃停水通過新聞媒介提前24個小時發佈停水通告;事故停水立即搶修,並盡快通知有關用戶。接到報漏,1小時內到達現場,小漏24小時內修復,大漏立即停水連續搶修。
22.對外商投資企業的供熱、供氣申請,凡有效文件齊備、氣源條件允許的,要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計劃停氣提前3個工作日通知用戶;事故停氣立即搶修並向用戶解釋。接到故障報警後,搶修人員40分鐘內到達現場,一般搶修48小時內完成。對外商投資企業自建鍋爐供熱、供暖的申請,要在5個工作日內批復。集中供熱的企業,排除鍋爐運行事故不得超過36小時。
23.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用電申請,低壓用電要在7個工作日內、高壓用電在20個工作日內答覆供電方案。計劃停電提前3個工作日通知備案用戶,其他用戶提前3個工作日通過新聞媒介通知。供電設施發生故障,搶修人員在2小時內到達現場。
24.外商投資企業單機安裝電話,在機線具備時應立即給予辦理並安排裝機,自付費之日起10個工作日之內開通;需單獨安排工程施工的,安裝時間順延,但最多不得超過30天。單機遷移電話,自受理之日起不超過10日開通。電話故障修復,自受理之日起非電纜障礙24小時內修復,電纜障礙72小時內修復。
25.出租車司機要嚴格執行有關法規、規章,文明經營,禮貌服務。出租車輛的管理部門,接到外商對出租車輛違章投訴後3日內予以答覆,7日內處理完畢。
26.各有關部門不得以任何借口隨意對外商投資企業中止或暫停服務。供水、供電、供氣、郵電、供熱等工程新上項目由主管部門主持設計、施工招投標,任何單位不准壟斷外商投資企業界區內的工程項目設計、施工以及材料、設備的採購。
五、改善口岸和金融系統的管理和服務
27.口岸交通運輸、查驗、代理供應、倉儲等部門要加速與國際慣例接軌,簡化手續,方便客貨進出。機場等重要部位要設立領導值班制度,保證問詢電話的暢通。在航班、車船期不正常的情況下,要將動態及時、準確地向旅客反饋,並按國家規定,妥善解決旅客生活食宿等實際困難。
28.在提供有效、齊全單證的前提下,外商投資企業辦理海關註冊登記,海關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辦理進出口貨物通關手續,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辦理加工貿易登記手冊,在3個工作日(除銀行工休日外)內完成。
29.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辦理商檢出口質量許可證和衛生註冊登記證,凡有效文件齊備的,做到隨到隨辦。進口設備的規格、數量、包裝及殘損鑒定,在檢驗鑒定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辦理普惠制產地簽證,要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出口查驗放行商品,商檢人員要在查驗現場簽發放行聯繫單。
30.實施衛生檢疫監管註冊制度,經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寧波保稅區入境衛生檢疫合格的出口集裝箱,在辦理出境申報手續後,一般不再進行出口查驗和衛生處理。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寧波保稅區出境貨物,可就近檢驗,隨到隨辦。
31.對已經動植物檢疫註冊登記的生產、加工、存放出境動植物產品的單位實施檢疫監督,在出口岸時僅辦理檢疫的放行手續,不再每批進行查驗。對進入保稅區的動植物產品,在辦理報驗手續後,可直接進入保稅區動植物檢疫定點倉庫。
32.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匯入、匯出款,要安全、及時、準確辦理。外匯匯出款,上午受理的當日匯出,下午受理的應在第二個工作日匯出。收到境外開出的信用證,要在1個工作日內通知企業。辦理符合條件的出口信用證押匯業務,上午受理的下午完成,下午受理的在第二個工作日完成。外商投資企業結匯,實行當日結匯當日入戶;開立外匯帳戶,憑有關有效證件即辦即開。
33.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保險險種(應及時公佈)外,任何保險機構不得擅自增加險種強制外商投資企業投保,也不得委託非保險機構代辦外商投資企業的保險業務。各保險機構必須嚴格執行人民銀行批准的保險費率,不得隨意降低或提高保險費率的標準。
六、改善中介機構的管理和服務
34.各級行政職能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強制外商投資企業接受指定的中介機構。外商投資企業有權自主選擇會計、律師、公證、審計、評估、咨詢等中介服務機構。中介機構要依法辦事,強化服務意識,遵守職業道德,公正公平辦理業務,照章合理收費。
七、逐步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國民待遇
35.新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凡生產國家非配額、許可證限制產品的,內外銷比例由企業自定。經確認批准為「技術先進型」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外商投資於我市「菜籃子工程」和農業開發項目,產品內外銷比例自定。
36.在本市權限範圍內,實行公平收費。外商投資企業在供水、供電、供熱、供氣、排水、通訊、交通等基礎設施配套方面,享有與內資企業同等待遇,收費與國內企業同等標準;在金融、商業、保險、法律、勞動用工、信息、咨詢、設計、廣告宣傳等社會服務方面,外商投資企業與內資企業一視同仁,實行同一收費標準。
37.統一生活服務價格,外商以及外籍人員(包括港、澳、台同胞和華僑),其住宿、就餐、購置物業、看病就診、子女就學、購買車船票和旅遊景點的門票,一律按我市居民的收費標準收取。
八、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收費管理
38.各行政事業性收費部門、單位向外商投資企業實施收費的,必須持有物價部門審核發給的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並在物價部門發給的外商投資企業收費監督登記卡上如實填寫收費內容(
年檢年審時要邀請外資管理部門參與)。凡不按規定辦理的,外商投資企業有權拒絕繳費。
39.凡新增設或變動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要通過新聞媒介予以公佈。要定期編印《收費手冊》,使外商投資企業便於瞭解和監督。
40.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形式向外商投資企業拉贊助、攬儲蓄和進行集資。禁止安插人員及利用生產資料謀取利益等各種形式的攤派。禁止任何部門和單位借會議、檢查、評比、培訓等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必要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必須報同級物價部門審批,必要的會議、培訓等活動必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九、改善在甬外籍人員的生活環境和法制環境
41.積極籌建寧波國際學校,方便外籍專家和外商子女就學。凡外商子女在甬就讀,採取名額單列,優先解決,並在普通高中招生中予以優惠加分。進一步辦好效實中學國際部、惠貞書院、萬里國際學校等;有條件的小學和幼兒園,要優先安排在甬投資或工作的外籍人士子女入學。
42.確定市第一醫院、第二醫院、李惠利醫院、婦兒醫院為外商、外賓就診定點醫院,設立專門病房,選派醫療骨幹,為外籍人士提供優質服務。市急救中心配備性能良好的救護車和通信、醫療急救設備,使外商、外賓在發生各類突發性疾病時能夠及時得到救治。
43.工商管理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堅決打擊侵權盜版活動。按照國際慣例和國家法律,依法保護外商投資企業的版權、專利權、商標權以及圖紙、設計方案、技術說明書、技術規範、電腦軟件等知識產權。
44.努力改善治安狀況,加大對犯罪分子的打擊力度。對侵害外商投資企業及外商的刑事、治安案件,公安機關要迅速接警、處警,搞好偵破工作,依法保護外商人身財產安全,切實保障外商的合法權益。
45.進一步強化外商投訴的協調工作。各級外商投訴協調部門要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1個月內將處理結果答覆投訴人。各部門、各單位接到市外商投訴協調中心轉達的外商投訴處理件,要在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向市外商投訴協調中心反饋。
十、加強涉外監督
46.為了保證本決定的貫徹實施,強化監督檢查,由市監察局、市糾風辦、市開放辦、市委宣傳部等部門和單位,組成寧波市改善外商投資軟環境監督檢查小組,市監察局為組長單位,對我市各部門執行本決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可通過外商投訴、群眾舉報、外商評議、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檢查、新聞輿論監督等方式進行。市監督小組對各部門和單位執行本決定的情況,每年一次報告市政府目標管理考核機構,作為該部門和單位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對各部門和單位未按規定和要求履行職責的,市監督檢查小組應將情況通報有關部門,並同時報告市政府;對造成損失的,由主管部門負責對直接責任人依法進行處罰或處理;對吃拿卡要、故意刁難企業等違反紀律的責任人,所在部門或單位要給予紀律處分,通過新聞媒體公開曝光,直至調離涉外崗位;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47.凡涉及外商投資的所有部門和單位,都要建立內部監督檢查機制,對外商投資企業做到服務內容細化,服務標準量化,獎懲措施硬化,接受監督公開化。
48.本決定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凡與本決定不一致的有關規定,一律以本決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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